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施行日期:1991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和民用建筑初起火灾,降低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厂(库)房,和九层及九层以下一般住宅。
第1.0.3条 配置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和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1.0.4条 工业和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灭火等级
第2.0.1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依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和补救难易程度等原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快速或轻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快速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应依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易程度等原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效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珍贵、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快速或轻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快速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 火灾种类应依据物质及其燃烧特征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火灾;
二、B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火灾;
三、C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火灾;
四、D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火灾。
第2.0.4条 灭火器灭火等级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等级大小,字母(A或B)应表示灭火等级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种类。
第三章 灭大器选择
第3.0.1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原因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素质。
第3.0.2条 灭火器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扑救A类火灾应选择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B型火灾应选择于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择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C类火灾应选择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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