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和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固定资产投资,规
范建设项目收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依法行政、主动服务、营造公平、公正的竞 争环境作为吸引投资的主要手段,规范各项收费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
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执收标准的,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建设项目收费,包括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10项、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5项、服务性收费8项(收费项目名 称、依据、标准、执收单位等见附件)。如上级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则按其执行。
建设项目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人 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执行刚性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娄办〔2008〕45号)执
行。
第五条 对下列各类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优惠。
第一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 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投资道路、 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公厕、城市公共广场等城市公用设施项目等,执行 如下优惠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暂按 标准的30%攵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50%攵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 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 30%攵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按标准的20% 收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免征(缓征);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 的30%攵取。
第二类:党政机关、部队等单位自建自用的办公楼、营房等非经营性项目, 投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项目(不含住宅等生
活设施项目)等执行如下优惠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编费暂按标准 的50%攵取;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5%攵取;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标准的50%攵取;其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 准的30%攵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攵取。
第三类:、保 险、商贸、运输、现代物流、旅游等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等,执行如 下优惠标准:白蚁预防费按标准的75%攵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 治费、新菜地开发基金暂按标准的30%攵取;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外的其 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 60%攵取;有关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 60%攵取。
50%攵
第四类:各类高层建筑地面十七层(含十七层)至二十九层部分,除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暂按标准的 取;三十层(含三十层)以上部分,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白蚁预防费以外 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全部缓征。
国家、省对上述项目有减免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则按其执行。
第六条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市财政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窗 口统一收缴,并由市财政局与各执收单位核算。相关服务性收费的执收标准不得 超过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 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参照本 办法制订实施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原有建设项目收 费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娄底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明细表
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序
号
收费项 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元 / m2)
备注
符合条件项目的优惠标准
执收 单位
砖混
结构
钢混
结构
第一 类
第二 类
第三 类
第四类
1
城市基 础设施 配套费
湘价费
[2008]122
号
36
48
部队军事和 办公用房, 中小学(含幼 儿园)教学及 配套设施用 房,社会福 利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用 房免收
免征
暂收 标准 的
30%
暂收 标准 的
60%
各类高层 建筑地面 十七层
(含十七 层)至二 十九层咅E 分,除防 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 费和白蚁 预防费以 外的行政 事业性收 费(基金) 暂收标准 的50%三 十层(含 三十层) 以上部分, 除防空地 下室易地 建设费和 白蚁预防 费以外的 行政事业
市建 设局 委托 市规 划局 代征
2
工程质 量监督 费
湘价费
[2008]122
号
不能按面积 计算的,
按工程量的
2%。收取
暂收 标准 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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