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介绍
可转让信用证指经出口商请求,进口商同意, 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权力。这种转让称一次转让,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负担交货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诸条款负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需载明以下文句,以示其功效: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许可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贸易方法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货源须从不一样地方港口给予出口。这种贸易方法为了使协议货物(Contractproducts)和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取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要求,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经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供给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要求产品,在要求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代理商为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各供给商为第二受益人给予分割转让其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信用证系由国外通知银行负担转让银行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域去销售,经过国际间多层次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生者和销售者之间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她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标。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生产厂地址及交易条件通知 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发票金额要大,二者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利润。
可转让信用证功效和转让方法
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和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依据货源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装运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肯定将开具信用证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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