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辽河分局:孙志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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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修改亮点
改变赔偿归责原则,国家赔偿范围拓宽
取消赔偿确认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限时作出赔偿决定,避免赔偿久拖不决
规范完善举证制度,特殊案件举证倒置
提高赔偿给付标准,精神损害首纳赔偿
费用支付保障有力,明确赔偿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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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函义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的种类
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赔偿的种类有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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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三、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四、赔偿程序
五、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六、赔偿请求时效和赔偿金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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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赔偿请求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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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
主体:国家(由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接受赔偿请求、履行赔偿义务)
客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为: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归责原则:多元归责(违法归责、结果归责、过错归责 )
行政赔偿以违法为归责原则,刑事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赔偿采取了违法归责和结果归责相结合的原则。
后果:实际存在的直接损害
因果联系: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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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乡党委不能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案
某乡农民一起生活在山区中,与外界交往、联系困难,在“要致富,先修路”的口号带动下,乡党委决定在全乡两万余人口中,不分男女老少每人出资50元,以拓宽原来的一条简易的土路,在期限内不交纳的,采取各种办法强制执行。此举引起了原本经济较为困难的不少农民的坚决反对,他们联名到县法院告状,要求撤销乡党委的这一决定并返还违法摊派的财物,赔偿强制执行时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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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此案中,乡党委决定修建一条
路,随意向农民征收修路费,这是违法的。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还不尽完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在一些基层工作中还时有体现,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不分的问题,所以上述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确实存在。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受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和性质所决定,乡党委不有成为国家赔偿的主体。如果这个决定是乡常委作乡政府共同作出的,农民对乡政府有权要求赔偿;如果是乡党委决定乡政府执行的,农民当然也有权向乡政府要求赔偿,故此案如果要进行国家赔偿告诉,只能以乡政府为赔偿主体。如果想告乡党委,则应
到县委走申诉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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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举证责任分配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二、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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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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