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相关公布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通知
(90)建标字第226号
依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通知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0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实施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经验,参考了中国外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需测试工作。最终,由我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关键内容是:增加了相关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等方面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干燥、净化条文。
本规范实施过程中,如发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方便以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部署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四章 压缩空气站组成和设备部署
第五章 建筑
第六章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七章 给水和排水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九章 压缩空气管道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省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优异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in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新建、改建、扩建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设计。
对改建、扩建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充足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设计,除按本规范实施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部署
压缩空气站在厂(矿)内部署,应依据下列原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供电、供水合理;
三、有扩建可能性;
四、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和粉尘等有害物场所,并在上述场所整年风向最小频率下风侧;
五、压缩空气站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场所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压缩空气站朝向,宜使机器间有良好穿堂风,并宜降低西晒。
压缩空气站宜为独立建筑物。当和其它建筑物毗连或设在其内时,宜用墙隔开。
第三章 工艺系统
空气压缩机型号、台数和不一样空气品质、压力供气系统,应依据供气要求、压缩空气负荷,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压缩空气站内,空气压缩机台数宜为3~6台;对同一品质、压力供气系统,空气压缩机型号不宜超出两种。
压缩空气站备用容量,依据负荷及系统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最大机组检修时,其它机组排气量,除经过调配方法可许可降低供气外,应确保全厂(矿)生产所需气量;
二、当经调配仍不能确保生产所需气量而需设备用机组时,等于或少于5台空气压缩机组供气系统,可增加一台作为备用;
三、对于含有联通管网分散压缩空气站,其备用容量,应统一设置;
四、两个压力供气系统,宜用较高压力系统机组作为低压系统备用机组;
五、对有油、无油两种机型站房,宜采取无油空气压缩机组作为备用。
依据压缩空气站所在环境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必需设置对应有效过滤器或过滤装置。
空气压缩机吸气系统吸气口,宜装设在室外,并应有防雨方法。炎热地域,螺杆空气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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