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三单元
第10章---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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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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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产生和存在;(假想防卫)(人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果的进行状态;(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对无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不具有正当防卫意图而实施的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① 防卫挑拨
② 互相斗殴
③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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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我国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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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防卫权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早晨个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无限防卫权。
行使特别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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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避险
(一)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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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有危险的现实存在;(假想避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
3、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作为紧急避险对象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比保全的合法权益次要,而且它的牺牲确实可以换来较大权益的保全。
4、限制条件——只有在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无其他方法。
5、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6、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如何衡量)
注意:关于避免本人的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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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四)避险过当及刑事责任
(五)其他排除犯罪性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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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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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即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犯罪即遂常表现为四种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二、犯罪预备的概念、特征和处罚原则
犯罪预备就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其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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