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八章“法律责任”要求了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共有13条,其中12条包括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在《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中占主导地位。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律要求的事由而应负担的不利后果。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对政府采购中部分违反政府采购要求但尚不组成犯罪的行为应负担行政责任。在政府采购专题检验中包括最多的就是违反政府采购要求,但尚不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负担的行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含采购人、供给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造成政府采购当事人行政责任产生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应该负担行政责任的关键有以下部分尚不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单位或个人对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将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人和方法规避招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该保密的和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或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利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或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标招标人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相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或泄露标底的。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投标人以她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依法必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评标委员会组员接收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从而透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和和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的。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她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她人的,或违法将中标项目标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她人的。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协议,或招标人、中标人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中标人不根据和招标人签订的协议推行义务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或排斥当地区、本系统以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的,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当采取公开招标方法而私自采取其它方法采购的。
私自提升采购标准的。
委托不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施差异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和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和中标、成交供给商签定采购协议的。
拒绝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验的。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评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政府采购当事人负担行政责任的方法
依据《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负担行政责任的方法,关键有行政处罚责任和非行政处罚责任。
行政处罚责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关键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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