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色素瘤 治疗指南 2011 年第 1 版斯璐鄢谢桥译郭军审校指南进展总结
2011 年第 1 版与 2010 年第 1 版的主要区别:
第 3 页
病理报告:“有丝分裂”改为“真皮层有丝分裂”,“有无卫星灶,如有须写入报告”改为“有无微卫星灶,如有须写入报告”,增加“单纯粘连”
脚标“d”:不良指标增加“clark IV 级”,去掉“年龄更轻”
临床分期:0 期原位癌或ⅠA 期增加“无溃疡”,IA 期: 强调“有一个或多个不良预后因素”
第 4 页:
分期检查:IA 期:“影像学检查仅限于评价特异症状或体征”被去除,改为脚注“e”
脚注“h”: 检查增加新内容“对 IA 和 IB 期的低危病人,病变厚度≤,有丝分裂≤2/mm2,SLNB 常规不做推荐,除非有特殊的临床适应证”(2B)
第 5 页:
检查(所有分期):“如临床提示行影像学检查…”改为“考虑行基线影像学检查作为分期...”(由 2B 改为 2A)
III 期(淋巴结阳性)改变为:“如ⅢC 期合并多个淋巴结受累或肉眼结外侵犯的考虑病灶基部放疗”
脚注“l”增加 B 超内容
脚注“k”更改为:“干扰素辅助治疗可延长 DFS,但是否延长总生存不清楚”
第 7 页:
IIB 期-IV 期,更改为“考虑每 6-12 个月行胸片/CT 和/或 PET-CT 等筛查是否复发或转移”
常规:由“不推荐为无症状复发或转移做常规影像学检查/实验室筛查”改为“不推荐为无症状复发或转移做常规影像学检查筛查”
增加脚注 p:“如果符合临床试验要求,获取组织作遗传学分析”
脚注 q 增加:“不推荐做常规血液学检查”
第 10 页:
检查中:“临床提示”更改为“作为基线检查或为评估特异症状或体征”
局限型,可切除:去掉“α-IFN(2B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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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转移,脑转移:更改为“无症状患者考虑切除和/或放疗,有症状者考虑姑息性切除和/或放疗或最佳支持治疗”
第 11 页:
“活检原则”分为“活检原则”和“病理原则”2 部分
“病理原则”中增加:
-“Clark 分级”后增加(≤1mm 者推荐,>1mm 者最优);-“活检边缘及深度”后增加(阳性或阴性)
-单纯粘连形成(单纯的,混合的),使用荧光原位杂交技术 FISH 检测组织学不明病变
增加脚注 3.:“真皮层有丝分裂应该通过“热点”技术测定,记录每平方毫米的数量。”
第 12 页:
脚注 1 增加:“对某些手术后切缘阳性的病人,可考虑局部行咪喹莫特治疗或放疗”(2B)。
脚注 2 根改为:“扩大切除的切缘计算应以手术当时实际切除为准,而非病理学家依据大体标本或镜下测量的切缘。”(1)
第 14 页:
脚注 2 更改为“高剂量 IL-2 不应用于器官功能不全、一般情况差、未治疗或有症状的脑转移患者。对脑部转移病灶小,没有明显肿瘤周围水肿的病人,
IL-2 治疗可予考虑。”
增加了脚注 3:“多药联合方案及高剂量 IL-2 治疗处理复杂,毒副作用大,需要在有丰富经验的中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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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表现病理报告初始检查临床分期
0 期原位癌或ⅠA 期(厚
度≤1mm, 无溃疡,有丝
肿瘤厚度分裂<1/mm2 )无不良指
+ 标 d)(转第 4 页)
未能诊断再次活检是否溃疡·病史和查体,
+ 注意局部及区域淋巴结ⅠA 期((厚度≤1mm,无
真皮层有丝分裂率·全身皮肤检查溃疡,有丝分裂<1/mm2)
+ ·评估黑色素瘤相关危险因子 c 有一个或多个不良指标
活检深度和病灶边缘情 d)
可疑色素况
活检 a
病灶+ ⅠB 期,Ⅱ期(中高危)
有无微卫星灶,如有须写(厚度≤1mm,有溃疡,
入报告有丝分裂>0 或厚度>
确诊黑色素瘤 b + 1mm,任何类型),N0(转
Clark 分级(厚度≤第 2 页)
1mm)
+ Ⅲ期(转第 3 页)
单纯粘连
Ⅳ期(转第 4 页)
远处转移
a 参照“活检”b 如果诊断性活检未能诊断,宜再次活检;c 危险因素:黑色素瘤家族史,黑色素瘤既往史,非典型痣或发育不良痣;d 不良指标包括:厚度大于等于 ,
切缘阳性,切缘深,淋巴血管侵犯,ClarkⅣ-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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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分期检查初始治疗辅助治疗
0 期原位癌或ⅠA 原发灶扩大切除 g
期无不良指标 d) 参
原发灶扩大切除 g(1 类)
ⅠA 期病史和查体; 考虑行前哨淋前哨淋巴结阴性
(有不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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