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残联
关于印发《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
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机编办[2008] 109 号
各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已经省编委领
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编办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残联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
编制标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本办法中的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对身体残疾和具有严
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
位。
特殊教育学校根据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配备领导职数,
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具体配置参照表 1。
二、编制核定及管理
(一)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教
师是指在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
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学校中从事物理治疗、康复、图书、电化教育、卫生
保健及寄宿制学校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二)特殊教育学校核定事业编制。
(三)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学校类型,按照当年在
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参照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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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收盲(聋)、智障、自闭症(脑瘫)、教育矫治具有严重不良
行为学生的寄宿制学校每班可分别增加 名、 名、1 名和 1 名编
制。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可增配 1 名编制。在
校学生数在 150 人以上的学校可增配 1 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
(四)人员结构比例。特殊教育学校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
和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相互兼
职。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
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不低于 84%。
(五)特殊教育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学校的厨工、清洁工、
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后勤服务人
员不占用教职员编制,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 20%聘请
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核定。
现已在编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老人老办
法”原则,做到身份不变、待遇不变、拨款渠道不变,原使用的编制
另列,随自然减员和机械减员逐步收回。
(六)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
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每班学
生 8—10 人,招收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学生的学校每班学生不超过 20
人。
(七)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由
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核定,并下达
到县、区,同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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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总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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