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己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志军
二0—0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 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屮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岀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
奖、三等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 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 二百项,其屮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 献奖:
(一) 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箸贡献 的;
(二)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屮,创造显著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 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
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屮,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 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箸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 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的;
(五)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 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 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十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 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中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 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中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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