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权益RightsO案例评析■“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二倍T资请求权文/程丽珍栾居沪圈案0张8某评, 卣却经熟人介绍到某民办医院从事勤杂、分诊等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8月26 日,该院口头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自2011年9月1日起没再上班。2O12年5月12 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医院支付2008 年2月至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9年1月至2011 年8月不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张某要求某医院支付2008 年2月至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张某主张2009年1 月至2O11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决驳回了张某这两项仲裁请求, 同时对张某要求医院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双倍工资差额主张是否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目前,理论与实践一致认为,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其支付的二倍工资,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规定,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适用追索劳动4~J,l,I的特殊仲裁时效,而应当按照普通劳动争议处理,其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某2012年才主张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超过了仲裁时效。张某主张2009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有两个理由,一是, 自2008年1月1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年,故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二是,张某自1998年3月到医院工作, 至2009年1月已经超过l0年,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院违反该义务, 应支付双倍工资。关于第一个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法律上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事实。张某的第二点理由,也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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