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 、更新执法观念,树立正确法治观念。(1 )执法者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法治观,真正树立“法大于权”的民主法治观,构塑与现代法治观念相适应的执法素质, 克服和防止执法人治化的倾向, 才能担当起合格的现代执法者角色。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规,才能成为忠实的法治执法的推行者。(2 )要确立“对法律负责”的法律观。对公安执法机关来说,法律素质既是政治素质又是业务素质, 是实行法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实行法治也是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好结合点。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主体,即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如果执法主题不忠实于法律, 不能够或不愿意严格执法, 即使是最好、最完善的法律, 也不可能使相应事项、相应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使社会秩序得到公正、合理的调整。因此, 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者自身的法律素质, 这是法治执法的关键。要注重法制教育和培训的效果, 使每个执法警察尤其是领导者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 警种、岗位不同的警察还应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以提高法治执法的能力,使法律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正确的运用和发挥。例如, 针对部分民警执法案件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 应当经常组织民警到法院听庭审, 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 或到检察院观摩, 熟悉法律程序, 规范立案和强制措施的使用等。(3) 要确立“程序正义”和“证据第一”的观念。严格执法应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 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在公安执法中, 不但要在实体上, 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实依法保证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纠正“以管人者自居”的特权意识, 要充分发挥程序的“形式主义”作用, 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人治执法现象的发生。要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权利, 建立起有效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 从而使打击犯罪( 社会保护) 和维护公共利益( 人权保障) 有机地统一起来, 防止在实际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的非法治做法, 充分体现公安法治执法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 要确立“证据第一”的法治观, 公安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识, 尽快提高侦查办案的能力, 充分适用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 按证据规则的要求, 及时取证, 收集保存和固定证据。要切实转变执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 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 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 2 、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确保执法统一。法制统一、透明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目前,公安执法虽然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 但在一些具体的执法领域尚不完善。一方面, 在刑事执法中由于刑法、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 为此, 公检法各部门均制定了各自的操作规则和相应的执法标准, 以解决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具体问题。这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存在执法标准和认识上的不一致现象。另一方面, 公安行政执法大部分是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这些执法依据之间相互冲突多,效力层次低,透明度不够,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操作。因此, 要统一执法标准和法律解释, 提高立法质量, 构筑起严密、规范、完备的执法体系,确保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 、改革公安体制和执法机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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