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燕红李林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办案工作稳步发展,机制建设不断加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监督不能的现象,下面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应采取的对策作简单的阐述。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不履行职责的问题。一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失职时有发生。从现实情况看,在土地、山林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此类问题比较突出。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一些未得到授权的组织变相1实施检查、处罚等违法行为,在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问题也比较突出,表现为委托、聘用的人员文化不高,素质低下,不依法行政,暴力执法,或为一己私利,滥用职权,乱作为。越权。所谓"越权",即超越职权。越权的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类:根本无权、层级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内容越权。根本无权,是行政机关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行为。层级越权,即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越权。事务越权,即行政机关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行使权力。地域越权,即超越管辖地域范围行使职权。内容越权,即超越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行使职权。另外是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问题。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贪污受贿,为自己及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乱作为、不作为等现象普遍存在。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形式履行相关手续等。不按法定程序送达问题比较突出。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当事人或送达后没有送达依据;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不直接送达当事人,而让其他人代收转交;文书能够送达到当事人却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遇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等。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对人要么拒绝履行,要么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在执行中难以确定谁是谁非。出现问题的原因,属于执法手续不完备。向当事人送达任何文件,2都应当有凭证能够证明送达到当事人手上。最直接的凭证是当事人的签收记录,当事人拒签或拒收的,可以依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对于送达的方式,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一般不够详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是和若干司法解释联系在一起的,对此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不熟悉,但是又必须掌握。法律适用不准确。法律的规定是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执法机关在对外出具有关的文书时,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实质和准确地引用据以执法的依据。实践中,执法机关偶尔会出现理解法律不准确,引用法律不全面、不具体的问题。在适用法律定型条文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而行政行为定型准确是基本要求,定型不准确的行政行为不能为。另外,有些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行政执法部门难以把握,这就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为完善法律做准备。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有歧义的法律条款要慎用。文书制作不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文书,基本上采用固定模式填空,格式文书,简捷明了。在格式文书中,一般都有救济权利交待,行政复议法颁布以后,将复议时间同一到60日,大多数行政机关都作了相应调整,但是有的行政机关到目前为止仍然还没有将15日的期限改过来。(二)民行检察机关如何强化对这些问题的法律监督。3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国家应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法律地位,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重新建立行政执法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员制度。检察机关要与重点行业、热点部门和案件发生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协商设立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员,通过协商确定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员工作程序、范围、运作方式等,使检察干警通过实时监督,参与相关活动,确保法律监督工作到位,确实发挥检察室或派驻检察员应有的监督作用。参照检察机关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的工作模式,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建立适时介入制度。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通过制度方式加以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重大执法活动时应提请检察机关介入。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杜绝渎职侵权案件的发生。完善监督体系。在促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监督体系,有效地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及社会监督,特别是检察监督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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