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内容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制度中的 重要内容,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学界对这个问题展开了广泛的 讨论,产生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折 衷说几种。本文先在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定义的基础上分析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最后联系我国实际情况提出 了构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划的设想。
、非法证据的内涵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三、 关于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各派学说
四、 对于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
一、非法证据的内涵
证据法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与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又是证据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多或 少的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今我国法学界也对这一问题 展开了异常激烈的讨论。如何界定“非法证据” ?这个问题 已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争论了很久,目前尚有多种不同的观 点,没有明确统一的概念。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办案人 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度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 证据[①];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 法的证据材料[②];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经法定 程序查证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非法定主体提供的用于证 明案情的事实材料,或法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以 非法手段提供提取或认定的证明案情的事实材料[③];也 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指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 法而获得的证据[④];还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在刑 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采用违法的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⑤]等等。 众说纷纭,但归结起来不外乎是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 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 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 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 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使证据不合法。《牛津法律词 典》有“非法获得的证据”词目,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 段而获得的证据”。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 “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资料”,这两种解释包含了 “
非法获得证据”,也包含了证据 形式不合法的情形,但均忽略了收集、提供证据主体不合法 的非法证据,存有片面性,没有全面阐述非法证据的概念内 涵。所以笔记认为,
[①]张桂勇《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中国人民大学 学报》1995年第6期。
[②]李学宽《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明能力探析》《政 法论坛》1995年第2期
[③]王育平《刑事非法证据及证明能力探析Mnbsp;《甘 肃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3期
[④]章礼明《非法证据的证明能力研究》《华东政法 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⑤]牟军《英国非法证据的处理规则与我国非法证据取 舍的理性思考》《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要确切的界定“非法证据”的内涵,就要先对与之相对应 的合法证据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 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该规定揭示了证据的本质属性,表明了证据的内容。第42 条第2款规定了具有法定效力的七种证据表现形式,即书证 和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 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刑事诉讼
法第91条至第98条规定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的 法定人数(第91条);讯问的场所、手续、传唤、拘传的时 间限制(第96条)等等,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作 了明确规定。第109条至第118条规定在进行搜查时,必须 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111条);搜查时,应当有被搜 查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112条);搜查、扣押要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第 113条、第115条);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第114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 院批准(第116条)等,对搜查、扣押实物证据的具体程序 做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171条第2款、第37 条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方法明确规定: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读逼供和以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自诉案件中,自诉是提供证据的主体。辩护律师在一定 条件下有权收集证据,是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刑事诉讼 法第48条还对证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限制了作证的主体, 等等。由此可见,合法证据应是证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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