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安全条例
酿成这些事故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关键原因,是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既缺乏基础的安全法律法规常识和安全知识,又缺乏必需的应急避险能力。下文是,欢迎阅读!
最新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降低火灾危害,加强应抢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方面负责、公民主动参与的标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体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设置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治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汇报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全部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应该结合本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升检验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八条 每十二个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给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应抢救援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给医疗、抚恤;应该追认为烈士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开展多个形式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本省消防日前后,开展有针对性的集中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该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帮助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该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个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科技、司法、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该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文化、职业培训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应该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居民(小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帮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该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单位应该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单位应该经常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将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计划纳入城镇计划,并依据城镇发展的需要立刻依法调整。
第十五条 消防计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城镇计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计划另行确定适宜地点。
第十六条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应该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该立刻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该和其它基础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该立刻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全国关键镇、省关键中心建制镇应该设置消防站;有条件的乡镇能够建立消防站,地域相近的,能够统筹计划建立;其它乡镇应该建立消防点。
消防站的设置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配置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该配置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
统一计划的农村住宅区,应该设置必需的消防设施。
第三节 建设
2021年安徽省消防安全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