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电务段出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 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 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 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 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 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严禁将房屋(场所) 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 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 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 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xx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 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
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 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 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 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 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 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 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 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 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xx铁 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服从出租方和各级 安全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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