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企业
安全行为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职员安全行为,预防和降低因行为不规范而造成各类事故,保障职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在集团企业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煤化工实施其自行要求)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行为是指按章操作、遵守劳动纪律,上标准岗、干标准活行为。不安全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犯劳动纪律。
第四条 依据不安全行为情节和产生或可能产生后果轻重程度,将其分为A、B、C三类。
A类是尤其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尤其严重不安全行为;
B类是严重不安全行为,即情节或后果仅次于A类不安全行为;
C类是通常不安全行为,即情节较轻不安全行为。
第五条 对于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给解除劳动协议处分。
第六条 对于B类不安全行为人员,依据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下列处分(罚):
(一)造成她人死亡、她人或自己重伤,解除劳动协议;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第一次给红牌警告,罚款300—1000元, 12个月内再次出现,解除劳动协议。
第七条 对于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依据后果轻重分别给下列处分(罚):
(一)造成她人死亡、她人或自己重伤,解除劳动协议;
(二)没有产生人员伤亡后果,第一次给黄牌警告,罚款50—300元;12个月内第二次出现红牌警告,罚款10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协议;
第八条 A、B、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不安全行为罚款列入处罚单位(部门)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条 集团企业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具体统计违章情况,分类(在册人员、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统计不安全行为人数。
第十一条 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处罚程序按集团企业相关劳动纪律相关要求实施。集团企业安全监察局每个月将A类不安全行为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则附件中未列入不安全行为,可依据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程度比照本规则相关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集团企业各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集团企业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煤业集团三违处罚措施》(宁煤办发[]26号)同时废止。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企业不安全行为种类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A类不安全行为:
(五)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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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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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订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装置出现故障,不立即采取方法;
、作业前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不挂停电工作牌、不设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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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落物品或提升、放落物品工作结束后不按要求将安全防护围栏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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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岗;
、误送电;
。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B类不安全行为:
)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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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岗、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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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火汇报动火或不按程序审批;
;起吊物件斜拉斜拽,吊物不平衡,起吊操作不稳使吊钩物件脱钩;
、吊物上站人或用人作平衡物;
10.钢丝绳及其它起重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应报废还继续使用;
、盘面未采取安全防护方法;
、无保护接地、无保护方法、无人监护而进行作业;
,预热工具未进行预热处理;
、机尾粘煤;
,强行作业;
、校验试验;
,不设监护人员;
、放电和挂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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