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
划许可办法》、《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从事与城
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 线、绿化、建筑物立面和屋顶装修装饰类活动和其他工程建设 等),除满足行业部门有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 还应当必须遵
守本规定。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因故暂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 域,确因建设急需,经规划委员会同意,可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 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及指标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第三条 危房修缮工程,不适用于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城乡用地,按其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 根据《城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 2011 )分为建设 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 2大类,8中类,如下:
(一)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 );
(二)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
(三)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
(四) 特殊用地(H4);
(五) 采矿用地(H5);
(六) 水域(E1 )
(七) 农林用地(E2)
(八) 其他非建设用地(E3)。
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
则,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 — 2011 )
分类如下:
(一) 居住用地(R);
(二)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
(三)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四) 工业用地(M);
(五) 物流仓储用地(W);
(六) 交通设施用地(S)
(七) 公用设施用地(U)
(八) 绿地(G) o
第六条 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 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平方米)
项目类型
居住
非居住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用地面积
500
1000
2000
4000
1000
4000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他
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 确实
无法调整、合并情形的。
第七条 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 周
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 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 益。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 地区,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 必须先编制修建性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依据。
第九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 1 500或1:1000现状地形 图上绘制,图上必须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 拆迁范围线、道路红
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 坐标限定。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筑用地范围线、规
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条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 要功能,并按照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适建范围进行配置公 共服务设施。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面积原则上组团级以下
(含组团级)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3%,组团级以上不低于
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体、商业 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
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条 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 容积率上限按下表规 定进行控制,同时应满足城市总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
建设类别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建筑
低层1 3层
< 35%
<
多层4 6层
< 30%
<
中局层7 9层
< 28%
<
高层10层以上
< 25%
<
办公建筑
低、多层
< 40%
<
高层
< 35%
<
商业建筑
低、多层
< 45%
<
高层
< 40%
<
注:(1)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 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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