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 C8
服务指南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7年1月3日
实施日期 2017年1月3日
发布机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办事指南
适用范围
拟申请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受理机构
民政部
决定机构
民政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 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办理基本流程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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