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精神残疾的定义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 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 精神分裂症; (2) 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 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 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 其他精神障碍。 2 、精神残疾的分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 重度( 一级) :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 2 分。(2) 中度( 二级) :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 2 分。(3) 轻度( 三级) :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 1 分。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1分2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12 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 012 职业劳动能力 012 社交活动能力 01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 0或1 分。精神残疾的检查方法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指导语: ( 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 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 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 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 ,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 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 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 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她) 最起码应该做的事。比如与家人一起吃饭,分担部分家务劳动,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搞卫生,参与家庭事物讨论, 修理家用物品,对家庭必要的经济支持等等。 0分----- 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 确有功能缺陷。不履行义务,或每天在家中呆坐至少两小时。做什么事都很被动。 2分----- 严重功能缺陷。几乎不参与家庭活动,不料理家务。 3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她) 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是否关心孩子的抚养教育、关心家庭成员的进步与前途, 关心家庭今后的发展与安排。对未婚病人还应了解他(她) 们择偶的态度。 0分---- 与病前差不多,或仅有轻微异常。 1分---- 确有功能缺陷。夫妻间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很少交流与关心,对子女缺乏关怀。对家庭安排缺乏关心。 2分----- 严重功能缺陷。与家人经常争吵或在家不理任何人。对孩子完全不管。对家庭的将来一点也不考虑。未婚者对择偶态度不可理解。 4 、职业劳动能力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 指在职人员) 学习能力( 指学生) 或家务劳动( 指病前无职业,已休学待业或离退休者) 水平有否下降。是否按常规行事,按时上下班,按时校学习,家务劳动能否因精神病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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