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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涉外继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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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十二涉外继承.ppt第十二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本章基本内容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
(一个中国留学生在美意外死亡,其在中国留下楼房一栋,存款10万,在美留下汽车一部,存款6万美元,他的父、母、妻、儿应如何分配?)
(1)区别制和同一制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区别制主要是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英美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采区别制。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同一制以罗马法中的总括继承为理论依据,现已有不少国家采用同一制。一些国际条约亦采用同一制,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和1988年海牙《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公约》。
(2)区别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继承法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质。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同一制。
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采用区别制有利于维护财产所在国公共利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其不足在于如遗产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遗产继承可能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支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同一制则可以克服上述不足,法律适用简便,但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1)继承的开始。继承开始的原因、时间和场所以及有关继承财产的费用,关于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时宣告判决之日还是从判决确定的失踪人死亡之日继承开始。
(2)继承人。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是否承认继承契约及其效力,继承能力与接受遗产的能力,继承人的废除等。
(3)继承的财产。遗产构成以及遗产移转问题。
(4)继承份额、特留份。
(5)继承的承认与放弃。
(6)遗产管理与执行。
三、我国关于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
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房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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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