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共有契约书
立契约书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简称丙方)兹为不动产共有, 经当事人协议, 订定条款以下:
第一条 甲、 乙、 丙三方合作人, 于 年 月 日, 以共同资金, 购置 市 处, 面积 公顷土地一笔。 并径向 地政机关 年 月 日, 收件字号 号, 全部权移转登记为甲、 乙、 丙共同共有完竣在案。
第二条 前条不动产各项应纳税捐, 及改良费用, 由合作人共同支付。
第三条 相关共同共有物简易修缮及其它保留行为所需费用, 由合作人共同支付。
第四条 共有物管理费及其它负担, 由合作人共同支付。
第五条 共有不动产管理、 处分、 改良或设定担保等行为, 须经全体同意或依附合作人要求为之。
第六条 共有些人退伙时, 对本件不动产共有权, 经由合作人退还需要出资及利益分配后, 即移转于她人共有决无异议。
第七条 合作如有新加入合作人, 该合作对于本件共有不动产, 当然取得共同共有些人资格。
第八条 本约对于共有些人继受人或继承人, 均属有效。
第九条 本契约经公证后生效。
第十条 本契约一式三份, 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共有些人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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