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城市计划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计划管理, 依据《中国城市计划法》、 《安徽省实施〈中国城市计划法〉措施》,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制订和实施城市计划和在城市计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需遵守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城市, 指宿州市(以下简称市)、 各县县城(以下简称县城)和建制镇。
本措施所称城市计划区指城市市区、 近效区和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计划控制区域。 城市计划区具体范围, 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计划中划定。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计划局)是市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市城市计划区内计划管理工作。
墉桥区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市计划管理工作, 并帮助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城市计划区内计划管理。
各县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计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键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城市计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落实, 开展实施情况监督检验;
(二)参与并组织本辖区城镇体系计划、 城市总体计划、 分区计划、 具体计划和各专题计划编制;
(三)依法核定和发放《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四)依法查处城市计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章 城市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市域城镇体系计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市城市总体计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总体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参考市域城镇体系计划和市城市总体计划组织编制。 建制镇总体计划,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计划应该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相衔接, 城市体计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确定建设用地规模。
市城市分区计划、 控制性具体计划、 修建性具体计划由市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控制性具体计划、 修建性具体计划由县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市、 县城各专题计划由市、 县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总体计划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计划编制具体业务, 由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单位负担。
第八条 城市计划实施分级审批。
市域城镇体系计划和市城市总体计划,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总体计划, 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审查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建制镇总体计划, 报县、 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市城市分区计划、 控制性具体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具体计划由市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城控制性具体计划、 修建性具体计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题计划由组织编制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对城市总体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原同意机关立案; 但包含城市性质、 规模、 发展方面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 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同意后, 报原同意机关同意。 分区计划和具体计划确需局部调整, 报原同意机关同意。 是否属局部调整, 由原同意机关确定。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坚持统一计划、 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 建设单位必需根据同意具体计划同时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旧区改建, 要控制人口规模, 合理调整人口布局; 要严格控制现有工厂扩建,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工厂、 仓库和严重污染环境工厂, 应该限期治理、 搬迁或转产。
第十三条 市旧区指沱河以南、 淮河路以北、 南坪路以东、 东沱河以西区域。 市新区指城市计划区内, 上述范围以外区域。
各县城新区和旧区范围, 由各县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其计划和建设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一)容积率按相关城市计划要求实施。
(二)建筑间距要求;
新区内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1.3倍; 高层建筑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新区内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8米; 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旧区内十层以下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不得低于建筑高度1.15倍、 十层至十九层建筑, 每增加一层单方间距增退1米; 二十层以上建筑, 每增一层单方间距增退0.8米。 旧区内多层建筑山墙次朝向(短轴朝向)间距不得少于
6米, 高层建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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