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 首次申领
第二节 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三节 持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四节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三章 换证、 补证和注销
第一节 换 证
第二节 补 证
第三节 注销和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满分考试和审验
第二节 关键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管理
第一节 考试场地、 设施和考试员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三节 考试监督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七章 其它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要求》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要求》, 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该根据本规范要求程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 应该设置受理岗、 考试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正当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应该在要求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它不符正当定形式, 应该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正当律、 法规和规章要求, 应该出具《不予受理/同意申请决定书》, 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不予同意理由。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应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 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打印相关证、 表。 根据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 首次申领
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步骤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根据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 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实》(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实》)和身份证实, 确定申请人年纪、 身体条件、 申请准驾车型等符合要求;
2、 经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 确定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和不含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要求》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要求情形;
3、 符合要求, 受理申请, 并根据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签章, 收存相关资料;
4、 因计算机网络问题临时无法完成核查, 能够先受理, 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核查结果证实含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 终止预约、 考试或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 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 应该经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 车辆管理所和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 应该查验驾校出具培训统计。
(三)考试岗按要求进行科目一考试。 考试合格, 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实》(以下简称《准考证实》)编号, 并制作、 核发《准考证实》。
(四)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预约, 审核申请考试时限和考试次数; 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 应该经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 车辆管理所和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 应该查验驾校出具培训统计, 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统计。 符合要求, 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五)考试岗按要求进行科目二或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 科目三考试资料; 收回《准考证实》, 确定核查结果, 查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符合要求, 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 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 制作机动车驾驶证, 并安排申请人接收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参与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查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 复核、 整理资料, 装订、 归档。
第六条 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实》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准考证实》原件;
(六)属于驾校培训, 还需收存培训统计原件。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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