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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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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重 庆
目    录
总则 2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提供适宜居住生活环境, 满足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 参考中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计划设计规范》(GB 50180—), 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 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范、 标准及政策为依据, 参考市场经济发达地域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 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要求和实际情况制订。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 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相关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计划局。
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效关键方面, 应包含: 教育、 医疗卫生、 文化、 体育、 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 小区服务、 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小区、 居住区、 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 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 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 必需和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条件下, 可依据计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 合理部署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要求,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 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和住宅同时计划、 同时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对分期建设居住区, 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方法。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A要求。 配建指标, -B要求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并应遵照下列标准:
激励居住区计划采取开放式空间结构, 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足和周围地域分享, 结合市场规律, 使地域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千人指标计算应将居住区周围在要求服务半径内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 避免比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域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反复建设。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依据计划布局形式和计划用地四面设施条件, 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 调整, 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千人总指标。
当计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之间时, 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项目外, 还应依据所增加人数及计划用地周围设施条件, 增配高一级相关项目及增加相关指标。
-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新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项 目 名 称
通常规模
(m2 /处)
服务
规模
(万人)
服务
半径
(米)
服务内容
配建分级
备注
旧 城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居住区




1

6班
1600
1800
≤1
学龄前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 环境幽静地段
建筑面积和新区标准相同


300
儿童
_
_

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70%


9班
2400
2700

18班
4800
5400
≤2
2


18班
5300
11300

500
6-12周岁儿童入学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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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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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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