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非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案件
某市一个体户沈某欲投资开办鳗
鱼养殖场,但自有资金不足,欲
向当地一家信用社贷款。信用社
在审查其贷款申请时,认为沈某
炎信状况不好偿债能力有限
案例
不久以后,市场鳗鱼价格狂跌,沈某遭受巨大损失,
100万元贷款全部亏损,沈某破产,信用社遂向该商场
要求其偿付贷款,商场新任董事长则称完全不知抵押合
同的事,而且商场的章程规定,以商场的固定资产进行
抵押,必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才能有效,并且魏某在签
订合同时已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抵押合同是其前任
魏某的个人行为,与商场无关,因此拒绝付款。信用社
即问兰地基法元味要求物模会吧并
赔偿信用社因此漕受的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魏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魏某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已不是
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理商场签订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信用社在审查抵押合同时,应确认魏某的身份,即通知商场并要求
其追认。若商场不加追认,信用社可以撤销合同,只有商场追认了合同才
有效。因此魏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该抵押合同无效,商场作为被代
理人无义务履行合同。信用社只能向魏某个人要求偿还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因为魏某
的离职已是既成事实,由于他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代理权
也就终止了。但由于他的证明身份的文件具有相当证明力,使得作为
第三人的信用社有理由相信魏某的代理权,因为信用社的确不知他已
离职,信用社也没有义务去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因此,根据《合同
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权
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主张履行合同,即确定了合同的
效力,该合同有效,商场应首先厦行偿还义务,之后再要求魏某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认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虽然魏某在签
订合同时已离职,但其拥有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公司印章,对公司外
部善意第三人(信用社而言,这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魏某的身份,信
用社没有义务去审查魏某的身份是否真实可靠。而且其离职尚属商场
的内部事务,因此在合同中,魏某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该商
场章程规定,以公司资产进行抵押,必须通过董事会决议,因此魏某
的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但作为苦意第三方的信用社,其
无义务去审查商场的內部章程。
综上所述,魏某的行为属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根据
《合同法》第50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
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另外,根据《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商
场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合同在登记时已经生效。故此,抵押合同对双
方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法律拘束力。现由于沈某无力偿还贷款,因
此,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商场应当履行抵押合同,向信
用社偿还贷款。当然,商场履行抵押合同之后可以基于魏某的越权行
为再向魏某追偿。
非表见代理案例
刘先生、曲先生是某装饰装修公司的设计员。他们作为装饰装修公司的委
托代理人与王女士签订了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公司为
王女士装修房屋,工程期限45天,。在装修合同签订前,王
女士与刘先生一起从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选购了一台空调。装修合同签订
后,刘先生、曲先生将与合同工程款344万元相对应的工程报价单及施工
图交给了王女士。同时,他们又交给王女士一份为她代购、安装家用空调
的工程损价单,报价单的落款处写明:收款人刘先生、曲先生。房屋装修
完毕,刘先生、曲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工程保修单,但对安装空调的
工程,他们却没有代公司承诺工程保修义务。后王女士依合同约定,交给
刘先生、曲先生房屋装修工程款344万元,并得到了装饰装修公司为自己出具
据。在装饰装修公司为王女士装修房屋的同时,由刘先生、曲先牛主持,制冷设备
有限公司为王女士安装了空调。为此,王女士又支付给刘先生、曲先生万余元
并得到他们以个人名义为她出具的收据。后刘先生、曲先生离开了装饰装修公司
今年初,王女士以裝饰装修公司为其安装的空调制冷、制热效果差,达不到使
用空调的目的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装饰装修公司为其重新安装空调,并对拆装
过程中必然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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