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路街道党内决议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议权和决议责任相统一,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 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 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街道实际, 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决议责任, 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对其在实施决议过程中, 因决议错误应该负担责任。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本街道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中含有决议权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议责任追究应该坚持实事求是、 有错必究、 过责相当、 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标准。
第五条 决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因决议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或产生恶劣影响, 应该追究决议过失责任:
(一)决议人未按决议程序进行决议;
(二)决议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议;
(三)决议人明知决议错误, 未立即采取方法加以纠正;
(四)决议人违反法律、 法规及相关政策, 实施决议;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决议进行推诿或拖延, 不做决议。
第六条 决议责任追究方法:
(一)责令更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验;
(三)给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
(五)给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法, 能够依据过失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 决议责任分为: 直接责任、 关键领导责任和关键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接人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职责, 造成决议过失后果发生, 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 同意人应该发觉而没有发觉, 或发觉后未予纠正, 造成决议过失后果发生, 审核人负关键领导责任, 同意人负关键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接部门责任人正确意见, 造成关键领导发生决议过失,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同意人负关键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同意人同意直接做出决定, 造成决议过失后果发生, 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接人拟办, 审核人审核, 同意人直接做出决定或改变承接人、 审核人正确意见, 造成决议过失后果发生, 同意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我街担任领导职务人员违规干预, 造成决议过失后果发生, 指令、 干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过失后果发生, 决议人负关键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措施所称承接人, 通常指具体办理决议事项部门或单位关键领导; 审核人, 通常指行政机关主抓决议事项责任人; 同意人, 通常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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