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的社会关系的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宪法第51条标准: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19. 私权神圣:民法以充分创设保障私权为己任,即私权本位;任何私权,均受法律之平等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非依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是私权神圣的重点。
20. 意思自治:民事主体有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他人不得干预;民事主体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意愿,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处理相互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21.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在其权限围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件之中。
25. 民法的时间效力:指民事法规从什么时候起生效、在什么时间废止以及有无溯及力。
26. 民法的空间效力:指民法在什么区域适用或发生效力。
27. 民事法律关系:①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②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我国的民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称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一方为责任主体, 称责任人。
29.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确切地说,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31. 民事法律事实:指为民法规所确认,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2.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合。
33. 行为:指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行为两类,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4. 非行为事实又称自然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35.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包括:①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②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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