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11 年 01月 10日 16时 54分 18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户外广告”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7号《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 2010 年 12月 28日市政府第 93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1 年1月1 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2010 年 12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7 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维护交通秩序, 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 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市和区(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本市交通港口、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 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 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除空中游览飞艇外, 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第五条(设置规范) 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 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 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 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发布流动户外广告, 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当真实、健康, 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流动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流动户外广告内容中, 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 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流动户外广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第七条(维护管理) 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对流动户外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流动户外广告有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情形的, 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第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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