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7 年 05月 29日 15时 19分 60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工伤保险”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31 号《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本溪市人民政府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 7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7 年6月1 日起施行。市长冮瑞二○○七年五月一日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统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 另行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 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 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 在此期间补缴的费用除外。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溪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基准缴费费率表》确定的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乘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一)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 % 。(二)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 %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缴费费率为 % 。第八条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 实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幅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 在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确定。费率浮动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为依据,一年浮动一次。(一)支付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 200% 的,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 150% ; (二) 支付总额达到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 150%-200% 的, 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 120% ; (三) 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 50%-30% 的, 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 80% ; (四) 支付总额不足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 30% 的, 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缴费费率的 50%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 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其程序和办法与养老、医疗保险一致。(二) 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保险登记注册时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明细表》, 对参保职工登记注册, 工伤职工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登记注册。(三)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认定调查、工伤预防、工伤职工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支出。除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其他费用支出,每年控制在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 3% 以内,并编制费用支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 50% 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 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 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50% 时, 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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