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租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福利水平,减轻外地员工的租房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房补贴是公司资助员工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租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补贴条件
第四条申请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员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为分公司内勤员工;
(二)公司未提供宿舍;
(三)员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公司所在地没有住房的,且员工目前租房居住的。
第三章 租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租房补贴标准为:分公司300元/月;三级机构260元/月,四级机构200元/月。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程序与管理:
(一)员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租房补贴申请表》,所在部门认真审核个人情况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租转账凭证或暂住证等相关材料;
(三)各级机构综合管理部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确定是否符合标准,四级机构由机构负责人进行复核;
(四)三、四级机构需将员工租房补贴申请单上报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分公司综合部再次审核,分公司综合管理部上报至分公司总经理签批后随当月工资发放补贴;
(五)各级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要求员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员工需配合审核要求提供。
(六)员工需提供完整材料方可申请租房补贴,对于未及时申请或因材料不齐全造成无法审批的,审核通过后不予补发未审核期间的租房补贴。
第七条 停止租房补贴的程序与管理:
(一)员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住房的,在拿到房屋钥匙的次日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员工应自觉在拿到房屋钥匙的一周内向所在机构综合管理部反映住房变化情况,并在《停止租房补贴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三、四级机构须将《停止租房补贴确认单》向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备。
(二)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若停止租房,在停止租房的次日停止发放租房补贴。员工应自觉在停止租房的一周内向所在机构综合管理部反映住房变化情况,并在《停止租房补贴确认单》上签字确认。三、四级机构须将《停止租房补贴确认单》向分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备。
(三)对于享受租房补贴的员工租房合同期限到期的,从原租房协议到期日之前提供新租房协议书。如不按期提供者,依原租房协议到期日停止发放当期租房补贴。自新协议提供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房补贴,但停发期间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租房补贴的员工对于个人住房情况应如实填写。
第九条 租房补贴由综合管理部每季度复核一次。若发现员工弄虚作假,停止租房或员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购买住房取得房屋钥匙后未及时反映住房变化情况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补贴金额,并予以全辖通报批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租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2:停止租房补贴确认单
附件3:停止/追回员工租房补贴审批表
附件1:
租房补贴申请表
姓名
部门
岗位
入职日期
户籍所在地
婚姻状况
是否已经在本地购房
交房日期
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地有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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