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制度浅议法律制度.doc民事诉讼制度浅议法律制度
摘要:协议管辖惠思是白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避免和减少管 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协议管辖制度Z所以被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是因为其白身诸多 优点所决定的。随肴时代的进步,协议管辖制度在近年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这些发展 趋势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发展趋势;立法完善
一、协议管辖制度概述
协议管辖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Z间业己发生 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在国际私法上 的意思是H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对选法白由的补充,也是主权国家 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互妥协,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权力。协议管辖 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国之所以纷纷将协议管辖作为一项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因为其 白身具有诸多明显的优点。第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白主权,不仅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 的管辖权规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Z手使
各国间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第二,在各行管辖的情况下, 原告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起诉, 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起诉。前者导致当事人Z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 后者导致一事多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交流的健康发展。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Z 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多诉现象的产生。第三,允许当事人协议选 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 利程度、双方对诉讼采川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川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 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 方的合法权益。
尽管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当事人的意思白治不是毫无限制 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条件: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院地国 的公共秩序;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国的专属管辖权;三是当事人协 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出于善意。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1•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趋向逐步宽泛。关于当事人选择法院方面,各国规定并不一致。 匈牙利是只允许在合同争议上设立管辖协议的国家。捷克的规定不仅包括合同争议,而且还 有金钱债务的争议。南斯拉夫则进一步扩大动产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协议管辖的范 围限于契约、不当得利、信托等债权诉讼。对于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白然人、婚姻家庭、继 承以及带有很强地域特征的破产等事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从近年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协议管辖已经开始将其势力范围渗透到身份、婚姻家庭、 继承等领域。根据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58条和第2062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适用于“世 袭财产案件''(即合同Z债、侵权Z债、财产物权)以及诉因与秘鲁有实际联系的当事人明示 或默示接受秘鲁法院管辖的白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问题的案件。
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口益放宽。根据管辖协议订立的方式,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 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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