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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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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ﻫ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与社会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ﻫ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产权人、业主会或其他单位均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其中,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ﻫ 下列物业项目,提倡以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ﻫ(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项目;  ﻫ(二)已经成立业主会的物业小区须重新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  ﻫ 第四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ﻫ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ﻫ 第五条 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业主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ﻫ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会、产权人或其它单位。  ﻫ   第八条 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内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ﻫ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前,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活动方案、招标书等资料。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落实有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ﻫ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ﻫ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中对招标人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应载明物业的地址、用途、面积、招标人名称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物业项目管理能力、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ﻫ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物业项目招标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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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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