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与社会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产权人、业主会或其他单位均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其中,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下列物业项目,提倡以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一)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项目;
(二)已经成立业主会的物业小区须重新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
第四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业主自治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会、产权人或其它单位。
第八条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内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九条物业管理招标前,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区县(自治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招标项目简介、招标活动方案、招标书等资料。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落实有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中对招标人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中应载明物业的地址、用途、面积、招标人名称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宜。
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物业项目管理能力、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物业项目招标综合说明、项目概况、投标程序、投标书送达时间、份数、开标及评标时间、地点、评标办法和投标文件制作要求、履约保证金、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中标后合同签订的期限。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等详细的图纸资料。
投标人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投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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