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目 录一、为什么需要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功能
三、刑法解释的限度
四、刑法解释的立场
五、刑法解释的类型
六、刑法解释的方法
目 录
一、为什么需要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功能
三、刑法解释的限度
四、刑法解释的立场
五、刑法解释的类型
六、刑法解释的方法
一、为什么需要解释
(一)两种立场
法律不需要解释:贝卡利亚、《普鲁士普通邦法》、《拿破仑民法典》等
法治是不可能的:Timothy Endicott (“The Impossibility of Rule of Law”,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Spring 1999, Vol. 19)
拿破仑《法国民法典》
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1万7千多条
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与《法国民法典》第4条:法官借口没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裁判时,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2.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3. 严格遵守刑法文字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当一部法典也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The Impossibility of Rule of Law”
没有任何一个社会完全实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体系必然包含模糊的法律。它们允许法律的变革,它们通常服务于不可检验的官方决定,它们从未规制共同体生活的每个方面。
(二)解释的必要性
语言的可操控性:故意毁坏财物罪(§275)中的毁坏是否包括将他人鱼塘中的鱼放走、将他人戒指扔到大海中、将他人名贵的金丝雀从笼中放走?侵入他人股票账户,高买低卖他人股票?
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而社会是变化的:组织卖淫罪( § 358)中的“卖淫”是否仅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易?裸聊以牟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63 )?利用手机短信发布虚假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 § 222)?
法律具有简洁性。(故意杀人罪( § 232)中的“人”)
法律是有缺陷的?( § 22 犯罪预备)
二、刑法解释的功能: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刑法解释是架设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桥梁
刑法解释的前提:第一,事实本身具有适用法条的可能性;第二,法条具有解释和适用的可能性
事例A:现场有甲的尸体,乙正呆若木鸡地拿着手枪站在一旁;事例B:接上例,事实查明,甲因为之前曾受到乙的严重侮辱,因此计划用枪杀死乙;事例C:接上例,事实查明,乙在被甲开枪之前,出于自卫,夺过甲的枪将其击毙。
刑法解释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
三、刑法解释的限度:在类推与扩张之间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禁止类推
(二)允许扩张解释
(三)类推适用与扩张解释的区别:可能性及其限度
(一) 罪刑法定原则与禁止类推
类推适用是指法条所规定的内容,与该法条的适用上成为问题的、该法条中没有包含的事实之间,因为具有类似或共同之处,所以将有关前者的法条也适用于后者(大谷实:《刑法总论》):ABCD BCDE
我国刑法中的疑似类推适用
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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