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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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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
国税发[1993]第150号
      第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确认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 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 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 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 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五条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六条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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