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上海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QWE企业股权出售
之
财 务 顾 问 协 议 书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ﻬ合同当事人
1、上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有”)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2、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商”)ﻩ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2558号
法定代表人:陈琦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国有与亚商经友好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ﻫ
第一条:上海国有公司聘请亚商作为唯一的财务顾问,负责:
为QWE公司股权的出售寻找合适的机会
不管QWE公司股权出售是否由亚商建议的,亚商都提供与股权出售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在所有涉及股权出售的谈判中,从维护上海国有的利益的立场,积极协助上海国有公司。
第二条:上海国有聘请亚商作为ﻩQWE公司股权出售财务顾问在中国地区具有唯一性。
第三条:亚商同意接受上海国有的聘请,提供以下服务:
根据QWE公司的实际情况,帮助制作股权出售所必须的所有文件。上述文件,在没有获得上海国有公司允许之前,不得向有意向的投资者提供。
对从QWE公司与上海国有受到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除非在本合同或法律的要求下。
不断更新有意向购买QWE公司股权的投资者清单,并在QWE公司的允许的情况下,联系清单中的潜在投资者。
对QWE公司股权出售提供必要的咨询与建议,不管股权出售的机会是否由亚商提供,亚商都必须从维护上海国有的角度出发,在谈判过程中积极协助上海国有
第四条:本合同的重要释义
QWE公司的出售指一个交易或者一组交易对QWE公司,或者QWE公司资产、业务通过并购、转移产生了实质性的控制。QWE公司因此控制权的转移获得了收益。控制权获得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合并、换股、合资。
控制权转移的交易金额指:现金、公开上市流通股权的价值、非公开上市的股权的价值、债权价值、因本次股权受让所发行的、或即将发行的股权价值,超出正常收益的服务性和约的超额价值、保险价值。
控制权转移的认定,将取决于正式协议的签署。
第五条:上海国有将向亚商提供所有与本次出售相关的或可能相关的各方的名单。
第六条:上海国有必须向亚商提供所有与QWE业务、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与资料。亚商的最终工作成果将依赖于上述资料与信息。亚商不负责对上述资料或信息的查证或确认,也不承担上述资料、或信息正确性与完整性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上海国有可以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出售谈判,不管此谈判是否由亚商介绍,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终止出售计划。
第八条:亚商在本合同下的责任将在2002年 月 日协议正式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下任何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必须在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外一方。在合同终止后,亚商必须向上海国有在25个工作日内提交一份潜在投资者名单的复印件。有关合同的终止,参照本合同的第11至第14条款。
第九条:作为合同下对亚商提供服务的报酬,上海国有必须在合同正式签署后的立即向亚商支付25000元定金。在本合同的履行期间由亚商促成的交易;或者在合同终止的20个月之内, 上海国有与由亚商提供的潜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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