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力度越来越大,资助范围越来越广,资助人数逐年增长,贷后管理工作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一环。为规范贷后管理,降低违约率,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在校生贷后管理
第三条 每学年初,我校各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处)通过学生成绩、在校表现等方面对贷款在校生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定期与学生家长联系,共同为贷款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努力。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与经办银行密切联系,及时准确的将在校贷款学生学习情况与表现反馈给经办银行,同时银行有权对因学习态度不端正造成成绩差、表现特别不良的贷款学生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以及经办银行密切配合,多手段、多方式对在校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等,增强其诚信意识、法制意识,为贷款学生毕业后诚信还款做好基础铺垫。
第六条 在校生成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期间如遇退学、休学、转专业、出国留学、延长学籍、提前攻博等特殊问题,均需与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提前联系,办理相关手续。退学、转学、出国留学等需要办理停贷手续以及提前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方能离校;休学、转专业、延长学籍以及提前攻博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经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准予停贷或展期。
第三章 毕业生贷后管理
第七条 在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可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家庭情况,自愿原则基础上选择以下途径进行还款:
签订还款协议按期还款,按照这种方式,还款人在毕业后每月定期在指定账户存入足够金额的还款金,以便银行自动扣除;
毕业前一次性还清,如贷款毕业生家庭情况允许,学生可选择在毕业离校前提出申请,一次性还清所有在校贷款本金;
毕业后一次性还清,贷款毕业生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经济条件许可,可直接向银行申请选择一次性还清所有剩余贷款;
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贷款毕业生如继续攻读学位,可提供攻读学位证明,申请攻读学位期间展期,攻读学位结束后,再进入还款期。
第八条 各学院积极配合学生工作部(处),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现场,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以及再次进行诚信还款教育。
第九条 每年6月份,我校学生工作部(处)将整理的还款材料与展期还款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十条 每年7至9月份学生工作部(处)寄送学校、银行盖章确认后的还款或展期还款协议至贷款毕业生,并附一封《至贷款毕业生的一封信》,多种措施提醒毕业生按时还款。
第十一条 贷款毕业生在毕业后尚未还清贷款之前,如遇还款卡号或账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及住址变化,均需与我校学生工作部(处)或者经办银行取
四川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