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doc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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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02年第138号
【颁布时间】2002-5-30
【失效时间】
【法规來源】
【全文】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5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 口起施行。
市长 杜世成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青岛市城1 ] j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控制城 市水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称市内 四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以下统称各县级市)的城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排放,是指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 营废水和生活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放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污水处 理厂、污泥最终处置设施,以及用于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沟渠、河道等 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其所
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管理的有关
工作。
第五条
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凡具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条
件的排水户排放污水,应为按照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纳入城市排放污
水管网排放,不得任意排放。
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二)将污水排入城市 排放雨水管网;(三)向城市排水设施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 固体物质的污水。
第六条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 行业排放标准。向城市排放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还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 水道水质标准》。
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的检验,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
第七条 排水户在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半持下列资料到市排水管 理机构或各县级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污水排放 手续:(一)排水中请;(二)排水平面布置图;(三)水质、水量数据资料。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水管理部门可以办理污水临吋排放手续:
(-)排放的污水水质暂不符合排水标准,但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严重危 害,且在1年内能够完成治理,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二)因建设工程需要,在施 工期限内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
第九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肖在接到排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 定条件的,办理污水排放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污水排放手续,并 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排水户应当做好排放污水水质、水量的H常管理工作,并接受排水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排放污水影响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排水户必须立即停止排放或采取 其他应急措施,并向排水管理部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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