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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法概述精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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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法律陈志简述?古埃及法系是人类最早的法系之一。大约在公元前 4000 年左右,埃及就已经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在古埃及国家的形成过程中,古埃及的法律也是经历了从不成文的习惯法到成文法、法典化的过程。古埃及法系不仅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神权法和法老一人专制主义的色彩。由于古埃及法律多以纸草为载体,而纸草最容易湮灭,因此,没有一部古埃及法典幸存下来。尽管如此,经由考古资料、古埃及文献和古典著作中的有关记述,古埃及法系的内容仍可窥见一斑。?简述?根据确切的史料,大约在公元前 4000 年埃及就出现了习惯法。至公元前 3200 年,埃及第一王朝的创始人美尼斯就开始制定成文法。公元前 8世纪时,这种立法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并形成了系统的法典。在法典之外, 还出现了由宰相等行政官吏所发布的法规、命令等。与此同时,全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法院体系,即在中央法院之下,分设了 6个大的地区法院, 由国王的大法官领导。在里面工作的法官,既兼任地方的行政官员,同时还是高级僧侣。从考古发现的一些法庭原始记录(其年代约在公元前 2500 年)来看,当时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都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不过, 由于波斯、马其顿和罗马的征服与统治,古埃及法的独立发展自公元前 6 世纪起就中断了。古埃及法的渊源?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不成文的习惯法,它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随着埃及统一国家的形成,习惯法逐渐转变成为成文法。?埃及的第一位立法者美尼斯,以后还有诸多的法老颁布法令或法典,如萨吉西斯曾颁布法令:借债时可以将自己亡父的木乃伊作为抵押,或以自身未来的木乃伊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债务清偿以前本人的木乃伊不得埋葬,公元前 8世纪, 《博克贺利斯法典》公布,全书共 8部( 40册),依据该法典,债务奴役制被废除,限制借贷利息,准许农民典卖自己的份地,订立契约不必通过宗教仪式,而且司法权也不再为祭司所垄断。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其他高级行政官员发布的政令起着补充法律之不足的作用,因而也具有法律的效力。史料表明,古埃及法的发展同样经历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化,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专制制度:神化王权?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老是神不是人,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内涵。法老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 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是集胡神(命令和权威)、西阿神(知识和智慧)、玛特神(秩序、真理和正义)于一身。相对于王权神授, 法老的神化和神的属性更有助于确立统治者的权威和巩固其统治秩序。国王对全国的臣民有无限权威,要求臣民在朝见国王都必须匍匐在御座之前, 以胸贴地,吻国王脚前的尘土。(第四王朝末和第五王朝初的贵族官员普塔舍普塞斯在其铭文中炫耀尼菲利尔卡王因为一件事而赞扬他时说: “陛下容许他吻他的脚”) 专制制度:神化王权?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雄伟庄严的金字塔表现了臣民对专制君主的绝对崇拜和法老的无限权威与力量。最高行政长官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并且主管王室农庄、司法、国家档案、税收、监督公共工程的兴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职权广泛。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地位,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主持祭祀活动犹如政府的其他官员履行其职责一样,神庙的祭祀活动为法老的专制统治以及国家的安宁与繁荣提供了思想意识上的保证。祭司也是由法老任免的,与官吏之间并无严格差别,往往祭司可以做国家的官吏,而官吏也可以获得祭司的名位。由法老任命,兼有司法和行政大权。?军队是专制王权的重要支柱,因此军权由法老直接掌管,即使宰相也不兼理军务。?从考古发现的证据来看, 早在 0 王朝和第一王朝( 约公元前 3000) 前2890 年) 时期, 埃及已经有了服务于王权的神崇拜, 已经建立了王权保护神荷鲁斯(Ho- rus ) 的神庙。1经过第一王朝和第二王朝( 约公元前 2890/ 公元前 2686 年) 诸位国王的征战与建设, 到第二王朝末期, 埃及的中央和地方两级行政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在大臣, 一般由国王的儿子担任, 为国王服务, 向国王负责; 有了一些财政部门,例如上下埃及的国库/白屋和/红屋; 地方划分为若干诺姆, 诺姆中设有专门的官员,这些官员一般是原来城市国家的王的后裔。总之, 我们可以认为,在0 王朝时期, 随着城市国家的形成,公共权力出现了,并且表现为国王的权力,埃及的王权已经出现; 到第二王朝时, 埃及的统一国家已经初步形成, 国王的权力有所增加, 对地方的控制有所增强,王权进一步发展, 但国王的权力仍然受到来自地方势力或联盟成员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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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