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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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县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石海洪,主任。
答辩人现就XXQ等上诉人不服“(xxxx)渝三中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以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一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详细理由以下:
一审是以上诉人在一审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起诉的;认定不属于受案范围又是基于认为管委会的回复行为是反复处理行为。
因此,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查明并析明管委会的回复行为是,还是不是反复处理行为。
而纵观上诉人的上诉,却漫无边际地大谈和此关键点无关的所谓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认为:
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于对当事人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后,当事人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本案中,不能因为管委会方的回复中没有“申诉”二字,没有“驳回”二字,就不是反复处理行为。从本质上看,该回复完全符合反复处理的行为特征。一是,没有改变280号房屋的属性即“三峡淹没不予赔偿”;二是,没有改变原名山镇政府(即现答辩人)根据《有关处理旧县城房屋搬迁遗留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各上诉人分别签署的《xx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中,所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没有对各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
行政诉讼制度之因此要求对这类行为不能提起诉讼,关键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没有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假如对这类反复处理行为能够提起诉讼,就是在实际上取消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一个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全部能够经过申诉的方法重新将任何一个行政行为提交行政机关或法院进行重新审查,有悖于行政诉讼设定的目标;三是假如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但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而且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政府名山街道办事处
代书:付xx·律师
xxxx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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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地址:xx市xx区xxx街x号
法定代理人:尹xx职务:部长
因周xx不服我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xxxx]二中行初字第1251号),提出答辩以下:
一、我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情况
xxxx年3月12日,我部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一,落款日期为xxxx年3月8日),该申请书申请事项为:“《通知单》的正当性;;,向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指令,准许申请人依据她的以往工作经历证实书补建档案并依此根据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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