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一编 民法总则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人格权
第四章 法人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力及适用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一部分。
(民法规范)的适用: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用。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生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R)的一种思维过程。
涵摄的逻辑结构
大前提
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小前提
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
结论
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于R的法律效果)
确定演绎推理三段论的大前提(确定民法规范的完整内容)。在寻找民法规范,进行涵摄的过程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用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工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全部的要件特征(M1,M2,M3,M4等)和法律效果。
民法规范的内容分解
规范内容
构成要件(M):加害人基于过错实施加害行为,并因此侵害受害人生命权。
法律效果(R):赔偿义务人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要件特征
M
法律效果
:依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
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生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足一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用,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生。
“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一。“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对此,须满足两个条件:
规范+事实。
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又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生一定影响,但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
制定法
包括: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习惯法
《民法总则》关于民法法源所规定的“习惯”,应解释为“习惯法”,须符合三个条件:(具有补充性),对其已经形成法律效力的确信;
法理
:法理即法律的原理,包括平等原则及事物本质等。
。如存在法律漏洞时,根据“类似情况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类推适用民法规范。
。作为民法的法源,法理具有“补充性”,只有在(经由法律解释)无制定法和习惯法可用时,才可援引法理裁判。
1/47:00
指对法官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但因其具有应然的规范结构,在无直接法源时,法官仍然“可以援引为裁判依据。其中最重要的为“学界通说和“判例”。此外还包括民众的法理念、政策(政策以前是直接渊源)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足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个或数个)客观情况。分类状态、事件和行为。
1
任何民事法律事实都在一定的时间中发生,时间常常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时间(期限)包括期日和期间。
2
《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期间,对期日未做规定。
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的一个时间点,如某日、某时。
理解
,该日“全日”即视为不可分的一个点。但原则上应在营业时间或作息时间内为给付的意思表示,于凌晨或深夜为之的,违反诚实信用而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该期日为
民法总则笔记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