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标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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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基本框架
前言
正文
范围、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加工助剂
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等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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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规范性附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规范性附录:食品用香料名单
规范性附录: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
规范性附录:胶姆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
资料性附录: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
资料性附录:食品分类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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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要求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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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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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
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
质量标准。
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
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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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原则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而带入的水平;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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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符合带入原则
牛肉干制品 微量苯甲酸捡出
不适用带入原则,但是符合标准
橘子味饮料,允许使用柠檬黄
不适用带入原则,也不符合标准
乳制品,不允许使用柠檬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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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1号)
近期,我部多次接到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使用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请示。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检验结果判定,现公告如下:
一、食品及食品原料中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执行。
二、在检验和判定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指标时,应结合配料表各成份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和使用量综合判定。
卫 生 部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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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分类系统的制定背景
标准的使用范围中所涉及的食品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存在食品名称不够规范、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如“芥末酱”、“辣根膏”以及“生湿(干)面条”、“生面湿制品”等
食品类别层次缺乏,使用范围过粗或过细,如:罐头(太粗);
GB2760缺乏对食品类别的标准化编码,很难查找某种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情况,这往往是添加剂使用和监督中最常遇到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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