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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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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意见》(内政发[2001]23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改善风险投资环境, 规范科技创业投资行为,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 由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基金财产, 主要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向科技型中、 小企业提供创业资本, 基金投资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封闭型集合投资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基金由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员发起设立。本管理办法所称基金管理人, 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其他专业性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管理资格,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二) 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三) 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资格由自治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进行认定, 在自治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成立前, 基金管理人资格暂由自治区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 发起设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发起人)可以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 也可以委托其他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第六条 基金的投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一定的投资经历和风险意识;(二) 法人或者合法存续的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自然人应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三)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基金, 不得向社会公众或者不特定人士发布招募公告, 新闻或者有关信息。
第八条 设立基金, 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回报率。
第九条 基金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投资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认购基金份额。每个基金投资人的最低投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且每笔认购额均应为人民币100万元的整倍数。
第十条 基金的投资人应当以贷币形式认购基金份额。
第十一条 基金不得发行债券, 不得对外担保。基金持有人不得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设立抵押、 质押或担保。基金财产与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 不得并入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若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 被仪法撤消或被信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入清算程序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非应基金本身担负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采用封闭式的运作方式, 存续期最低不得低于10年, 最高不应超过20年;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不得赎回。
第十三条 基金可以采用信托型、 公司型、 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基金应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申请设立基金,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二) 有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我;
(三) 投资人人数在2人以上100人以下;
(四) 资金来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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