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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平安人寿保险代理合同书
保险代理合同书
(区拓20164年版)
中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人)全称:
乙方(代理人)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规 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
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于本合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身保险业务,承担该行
第二条 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中安人寿保 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从事约定的代理行为,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费。 本合同的订立并不直接或间接地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险股份有限公司展业服务体系管理办法及相关作业规定》(下称“基本管理办法”),作为甲方对乙方管理
的基本办法。
乙方自愿遵守基本管理办法,并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负有保护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的义务。
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
1. 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动产及不动产等有形资产;
2. 业务经营中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 代理人队伍;
4. 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的业务渠道;
5. 通过各种信息获取的展业机会;
6. 电脑及网络系统存储、处理的全部信息资料;
7. 关于代理人管理、团队建设、佣金支付、展业诀窍等各项制度或经营措施;
8. 商业秘密;
9. 享有著作权的各种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
10. 商标权、名称权、CI及其他标识;
11. 其他形式的甲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或权益。
只有经过甲方的合法授权,乙方才可合理使用或利用上述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乙方不得以非法侵占、
使用、窃取、泄露、擅自转让、唆使代理人解约及其他方式侵害甲方资产、资源及权益。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乙方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
人员资格证书》作为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若乙方在本合同成立之前,为获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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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之间形成培训关系。在此培训期间内甲乙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或者保
险代理关系。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期满前十五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解约要求的,合同有效期自动
顺延三年,可多次顺延。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之后,乙方方可开始从事保险代理行为。 甲方授权乙方在 行政区域内代理销售甲方保险产品,从事如下代理行为:
1. 持有和使用经甲方制作或核准的展业资料,全面、忠实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 容和 保险条款;
2. 认真、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将自己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可能会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费
率的 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填写《代理人报告书》,告知甲方; 3. 应按照准确、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收集、记录客户信息,并将客户信息真实、完整地提交给公司;
4. 代表甲方向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或向拟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
并按甲方规定向客户交付保险费预收收据;
5. 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收保险费全部及时缴交给甲方;
6. 及时将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及客户准确资料交甲方审核;
7. 在甲方同意承保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正本后三天内将保险单送达客户;
8. 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向客户提供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售后服务;
9. 其他经甲方授权的行为。
第七条 代理合同期间,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
内开展业务。
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 乙方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1. 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保险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
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
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甲方向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 代签名:在投保书、金领建议书、客户权益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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