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一)申请从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法人或其他组织评分表
评审要素
评审标准
得分
一、鉴定人构成(10分)
鉴定人数量(10分)
1、所申请的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中,每项项目的鉴定人数量少于3人的,不予通过。
2、鉴定人数量为3人,得6分;4人,得8分;5人以上(含5人),得10分。其中,每个高级职称鉴定人加2分。
注1:不予通过的项目,相关评审材料不参与评分,下同。
注2: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二、鉴定能力(50分)
(20分)
(10分)
1、所申请的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应提供相应的鉴定意见书或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结果为通过或满意)经历证明的,无法提供的,该申请项目不予通过。
2、承担过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对应项目的鉴定工作,并依鉴定程序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每个鉴定得1分;每个项目累计最多得5分。
3、鉴定项目证明材料以委托书、鉴定意见书等为准;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结果为通过或满意)经历证明作为评审依据,每项项目的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经历得3分。
注: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10分)
1、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已完成的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内容,对照对应的 “专业能力”一栏(见文件3-1至3-3),评估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对应鉴定项目的能力。每项项目达到全部专业能力要求的,得5分,达到部分专业能力要求的,根据申请机构的专业能力水平得1~4分。
2、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经历证明作为评审依据,每项项目的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经历,满意得3分,通过得1分,不通过得0分。
注: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评审要素
评审标准
得分
(20分)
按照《申请从事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人评分表》,对申请机构的每个司法鉴定人按照进行打分后,计算鉴定人平均得分(按四舍五入取整)。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60~69分的,得10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70~79分的,得14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80~89分的,得18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90~100分的,得20分。
(10分)
1、所申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应有参加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经历,近两年每参加1项(不同项目),满意得5分,通过得2分,不通过不得分,累计最多得10分。
2、申请机构为该项目能力验证提供者,得10分。
三、实验室条件(40分)
(10分)
1、申请机构所属检测实验室应通过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且批准能力表与申请业务鉴定项目相关。通过上述认证中其中任意一项的,得6分,通过两项以上(含两项)认证的得10分。未通过上述任何一项认证的,不得分。
2、如所申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项目对实验室人员、资质等有特殊要求的(见文件3-1至3-3“备注”一栏),需满足相应要求。不满足的不予通过。
(10分)
1、场所设施不满足相应鉴定项目所列实验室必备功能区域及备注要求(见文件3-1至3-3),不予通过;
2、实验室面积大于等于70m2,得4分;实验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m2,得6分;实验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50m2,得8分;
3、实验室与办公区域有效分离,得2分。
(20分)
仪器配置数量(15分)
必备仪器不满足相应鉴定项目配置要求及备注要求的(见文件3-1至3-3),不予通过;
必备仪器满足相应鉴定项目配置要求及备注要求的(见文件3-1至3-3),每满足1个项目得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选配仪器根据配置数量,得0~5分,1个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注:上述仪器需可正常使用。
仪器维护使用情况(5分)
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抽查仪器使用情况,状态良好,并有专人定期升级、维护及核查,根据情况得1~5分。
总分
建议申请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执业项目:(具体到分领域及项目,打勾):
□录音鉴定
□0101录音处理 □0102录音真实性鉴定 □0103录音同一性鉴定
□0104录音内容分析 □0105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图像鉴定
□0201图像处理 □0202图像真实性鉴定 □0203图像同一性鉴定
□0204图像内容分析 □0205图像作品相似性鉴定 □0206特种照相检验
□电子数据鉴定
□0301电子数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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