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
原告中山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萧剑煊,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奕,广东香山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维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科路六号天翔花园天安居14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经理。
诉讼代理人程适,男,1964年6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新港西路164号6―202房,系广州市维迪科技
有限公司的原职员。
原告中山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维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迪
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双方当事人于同
年11月26日进行证据交换,但双方当事人均无故没有到庭,并于200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市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奕、被告维迪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程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原告市场公司诉称:2000年1月18日原告委托中山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市场办公自动化系
统、社会化配送系统和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工程”业务(见证据一)。2000年2月15日中山公用物流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见证据二),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开发“市场办公自动化系统、社
会化配送系统和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工程”业务,三套软件的总开发费为人民币250万元。2002年3月20日,
原告与中山公用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即原中山公用物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签订《关于
肉菜市场电子商务工程的协议书》(见证据三),明确约定:中山公用信息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与
被告2000年2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原告,所有与被告因《协议书》而产生
的债权债务均由原告享有承担。2002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终止肉菜市场电子商务工程的协议
书》(见证据四),2002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广州新太信息化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交付的光盘中的
软件系统进行鉴定和评估(见证据五),同年10月30日广州新太信息化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鉴
定(见证据六),鉴定结果为:(1)该系统(光盘所有内容)没有提供相关的开发文档、系统安装说
明、系统配置说明、用户操作手册、系统维护说明书等须移交给用户的相关文档,不符合系统软件开发
与移交的标准。(2)由于安装后的系统无法启动,无法对系统的功能结构、应用模块和数据库系统进行
正常的评估与测试。(3)通过测试未发现有“市场办公自动化软件”、“社会化配送软件”和“电子商务网
站”三个软件系统。(4)从对该光盘检验测试的情况来看,不能确认光盘内软件系统属于专为中山市场
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专用软件。(5)从系统安装中出现的开发单位来看,此软件系统的开发单位为广州
市维迪科技有限公司。鉴定结果出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进行协商,要求被告退回软件开发款和设备款
合计人民币200万元,被告表示软件开发工作是未全部完成,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现既无力继续开发下
去,又无力退还已收款项,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虽然《关于终止肉菜市
场电子商务工程的协议书》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广州新太信
中山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维迪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