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2016 年 2 月 26 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6 月 8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 号
《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经 2016 年 2 月 26 日南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6 月 8 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三章 登记
第四章 通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 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 具有两个车轮, 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 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城乡道路,划设非机 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规划设置停车场地,为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提供条件。
第六条 市、县(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和经营的监督 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城市管理、 城乡规划、 价格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 积极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鼓励生产和使用新能源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 价格等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产品目录) 。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 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纳入省产品目录, 符合本市登记条件; 销售时, 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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