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2,1998
3.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硬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一: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 目 限 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不超过1度NTU ①〔USER l〕,特殊情况 混浊度 下不超过5度(NTU)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mg/l)
铝 02(mg/l)
铁 03 (mg/l)
锰 01(mg/l)
铜 10 (mg/l)
锌 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
硫酸盐 250(mg/l)
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 ②
毒理学指标
砷 005(mg/l)
镉 0005(m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mg/l)
铅 001(mg/l)
汞 0001(mg/l)
硝酸盐(以N计) 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氯仿 006(m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CFU/ml) ③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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