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识别研究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保险欺诈在全球呈蔓延趋势。 其恶劣影响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 的重视。中国的学者为此也正不懈地探索研究,以期肃清中国的保险市场,使之向健康的、 有利于社会总体效益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 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相比较保险犯罪含义更
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 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 故意隐
瞒有关保险标的物的真实情况, 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 故意制造或捏造
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 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 均属投保方欺诈。 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
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 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 或夸大保险责
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 均属保险人欺诈。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
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 (来自百度百科)
在保险欺诈的众多案例中,投保方欺诈类型占绝大多部分,也正是它引起了各界人士尤
其是保险行业从业者的广泛关注。 我国目前关于保险的法律法规与这一现状有莫大关系: 我
国法律关于保险人的规定较为严谨, 保险人了解、熟知法律知识且犯罪成本高,综合整体素
质较高,其实施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小;关于投保人,我国虽然有《刑法》和《保险法》作为 打击保险欺诈的法律依据,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这两部法律还无法满足现实中打击保险欺
诈的需求。而且,投保方的保险欺诈行为往往难以引起社会的公愤, 因为直接蒙受损失的是
保险公司,公众的反映不强烈, 而且由于法律的疏漏和保险公司执法能力不足等原因, 会使
一部分实施保险欺诈的投保人在不正当的情况下获利, 这就更加助长了保险欺诈的风气。 但
人们所不知道的是,保险欺诈导致的额外成本最终将通过后续保费上涨转嫁给诚实投保人, 这严重侵蚀保险市场赖以运作的公平保费理论,受损的最终还是投保人自己。
除了法律对投保方的保险欺诈行为缺乏更加详尽的规定、 执法力度不严外,商业保险公
司的消极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 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把主要精力集中在
扩大保险费收入总量上, 其业务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其经验以及掌握的索赔信息都很
有限,他们往往会为获得业务而忽略很多至关重要的步骤, 有时甚至会夸大其词、不择手段
地诱导投保人投保,这些都为保险欺诈行为提供了机会。 一些发展初期的商业保险公司急功
近利,倾向于重规模、轻质量的发展方式,为此都实行对业务员以保费业绩决定待遇的经营 策略,综合素质本就不高的业务员再加上外界条件的刺激, 欺诈几率将会大大增加, 显然保
险业按此方法发展只能越来越脱离正规、 最终破坏社会稳态。简单地讲,就是这些商业保险 公司尚未意识到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社会、保险当事人带来的巨大潜在危害性。
同时,保险代理人也对保险欺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实,这类事情在现实生活中
频频可见: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争取业务、 获得利益,往往夸大其词、将保险吹的天花乱坠, 造成大量的误导、诱惑,构成对投保人的欺骗,同时也使得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更加复杂,一旦出现问题责任无法理清便只能由保险人来消化这些损失(包括保险欺诈) 。
这些都为将来的保险欺诈埋下了祸根。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对保险欺诈
保险欺诈识别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